作者:袁安駿
來源:匯執(ID:zhixinglawyer666)
刑法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是死刑、死緩,其次是時間從長到短的徒刑,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自由應該是人生中僅次于生命最重要的東西了。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司法拘留措施應該也是僅次于拒執罪或妨害公務罪的執行手段了,所以在執行程序中,巧用司法拘留,會給被執行人施加相當大的壓力和恐懼,在一定程度上會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文將一一列明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措施相關問題。
No.1 執行程序司法拘留的主體及流程
流程
經法院合議庭或審判員提出意見,報法院院長審批后,人民法院可以對符合司法拘留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單位負責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對象
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其他妨害執行的相關人員。
時間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場所
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拘留在拘留所或看守所。
No.2 執行程序司法拘留的條件及法律依據
(一)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二)違反限制消費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No.3 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條件
(一)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1.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證據,妨礙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的財產的;
5.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6.妨礙法院依法搜查的;
7.對司法工作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8.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抗拒執行的;
9.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10.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11.接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12.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法院無法執行的;
13.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的;
1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司法拘留。
(二)執行過程中,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并可予以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予以司法拘留:
1.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法院調查取證的;
2.銀行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
3.有關單位接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決定對構成上述情形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司法拘留的,應同時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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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司法拘留|讓被執行人失去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