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
【裁判要旨】
一、合同履行中出現不能歸責于雙方主觀惡意或怠于履行合同義務,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應予解除。對于違約責任的認定,則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辨析雙方是否善意履行了協助和減損義務,以合理調整和平衡各方利益;
二、誠實信用原則貫穿于合同履行的各個階段,除不能對合同效力產生決定影響外,對合同各方權利義務均有調整和平衡作用,是引導和促進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則。
【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宜中民三終字第 00330 號河北某設計公司訴湖北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
一、2011年11月,設計人河北某設計公司與發包人湖北某公司簽署某項目設計合同。
二、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的數據導致設計工作遲延。
三、2012年12月17日,發包人向設計人發送通知,因發包人即將清算解散公司要求停止履行合同。
四、設計人以已經依約履行了設計義務,履行期限達到約定期限的97%,應當支付相應比例的包干設計費,起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如何確定設計費的數額?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解除設計合同,以收到暫停履行合同通知為截點,確定設計費的范圍,計算設計費,發包人支付10萬元設計費;二審維持原判。
【裁判觀點】
一、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 于設計費用如何確定;本案的實質在于: 合同履行中出現無法克服的困難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實現合同目的情形, 且不可歸責于雙方主觀上的惡意或怠于履行義務, 合同應予解 除,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辨析合同雙方是否善意地履行協助、減損等法定義務,調整 與平衡合同雙方之間的利益。
二、關于減損義務的范圍。
對于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并且已經符合付款條件的部分,包括預付卡、初步設計費等,發包人已經支付大部分費用,該部分不屬于設計人應當承擔減損義務的部分。該部分所欠初步設計費,理應由發包人繼續支付。
至于“提交第三方所需建筑設計圖”,屬于設計人收到暫停履行合同通知后的期間的任務,該部分設計成果未達到付款條件,設計人也未提交該部分相應數額的依據,且發包人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也事實上不再需要該部分成果,故法院對該部分設計費不予支持。
【律師小結】
一、關于減損規則。
《合同法》第119條和《民法典》第591條對減損規則進行了明確規定,一方違約后,對方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理應以善意合理的標準,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未采取合理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就擴大部分不能請求賠償。
二、如何合理減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理解與適用的觀點,減損規則的具體措施有三個,一是停止履行,這是最基本最初級的要求。二是替代履行,可簽署替代合同,但并不要求事先解除原合同。三是變更合同,這需要雙方的合意基礎,是后期可以考慮采取的減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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